
副标题:“干了活”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三位骑手索赔4.1万被驳回,仲裁委如此认定……
编者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维权的前提。但“干活了”就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吗?
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为您深入剖析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并分享律师如何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劳动仲裁。
一、案件回顾:三名骑手的维权之路
2025 年,张三、李四、王五三名劳动者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 A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 4.1 万元。
三名劳动者的主张:
张三(骑手):2024 年 5 月 1 日入职,主张工资 14157 元、经济补偿金 3000 元、二倍工资差额 14157 元
李四(分餐员):2024 年 4 月7 日入职,主张工资 10215.58 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二倍工资差额 10215.58 元
王五(中控):2024 年 3 月4 日入职,主张工资 16913.1 元、赔偿金 2000 元、二倍工资差额 16913.1 元
三人声称,他们在 A 公司从事校园外卖配送相关工作,每天上午 10 时至13 时、下午 16时 30 分至 21 时上班,需要考勤打卡,工作内容属于 A 公司的业务范围,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焦点:究竟谁才是真正的 “老板 ”?
仲裁委审理后发现,事实远比表面复杂。
关键事实一:公司成立时间晚于部分劳动者入职时间
A 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4 月8 日,但王五早在 2024 年 3 月4 日就已入职工作,李四的入职时间也在 4 月7 日。这意味着,三名劳动者所在的配送业务在 A 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
关键事实二:实际管理人是“个人”而非“公司”
庭审中查明,三名劳动者实际上是由陈某和钱某两人招聘和管理: - 陈某、钱某负责人员招聘、项目管理及薪酬结算 - 工资由陈某与劳动者约定,由钱某发放 - 请假需向钱某申请- 劳动者在职期间甚至不知道 A 公司的存在,是后来在陈某家中发现一份《配送包干协议》后才得知有 A 公司。
关键事实三:聊天记录揭示真实关系
A 公司提交了多达 1237 页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陈某与钱某的聊天记录就达1142 页。
这些记录显示: - 钱某早在 2022 年12 月起就已向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说明该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是钱某的员工) - 陈某多次在群中表示“我陈**就算卖盘也会给大家把工资发了“、”大家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我" - 配送线的人员招聘、工资发放、运营管理等全部由陈某和钱某负责,与 A 公司无关。
三、仲裁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 号) 第一条,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管理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
3. 业务关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认定:
三名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条、加班表、工作群截图等证据 ,均无法证明其与 A 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虽然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在工作群中,但其发送的均为接单信息,不足以构成用工管理。A 公司向钱某的转账数额也与工资发放数额不对应,系借款而非发薪。
最终裁决:驳回三名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且为终局裁决。
四、律师普法:劳动关系认定的 “三大法宝 ”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 ,它告诉我们一个朴素但重要的道理——“干过活”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特征是隶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三要素缺一不可:
主体资格
管理关系
业务关联
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确实提供了劳动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与个人(而非公司)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属于劳务关系或个人雇佣关系 ,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向实际雇佣者主张劳务报酬,但无法主张劳动法项下的经济补偿金、社保待遇、二倍工资等。
五、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本案中,A 公司之所以能够胜诉,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 注重证据留存
A 公司提交了多达 1237 页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业务的真实运营情况,这是胜诉的关键。建议企业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 - 人员招聘、管理、薪酬约定的完整记录 - 与合作方、外包方的书面协议 - 工作群聊中的沟通记录。
2. 厘清法律关系
如果企业的业务涉及外包、分包或与个人合作,应当: - 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避免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如考勤、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约束) - 工资发放应由合作方自行负责,不要代发。
3. 律师的价值
本案中,A 公司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海量聊天记录、申请证人出庭、精准运用证据规则,成功证明了劳动者与实际管理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帮助企业避免了数万元的赔偿风险。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六、结语
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基础也最关键的环节。劳动者维权时,应确认自己与哪一方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避免“告错对象” ;企业用工时,则应规范管理、厘清边
界 ,避免被“误认”为用人单位。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证据不足的主张者。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编写,相关主体名称已做脱敏处理。案件来源: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