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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实案例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辨及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崇一公众号   浏览:39

今日要分享的是我所律师承办的代理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某门窗安装师傅与佛山A门业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清晰地揭示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为企业合规用工提供了重要参考。

1

案情回顾:一场关于“关系”性质的拉锯战

师傅“龙某”主张,其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为佛山A门业公司提供门窗安装服务,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因此诉请确认。

而佛山A门业公司则始终坚持,双方是平等的劳务合作关系。公司辩称,龙某工作无需考勤,时间自主决定,报酬按安装面积或计件计算且数额浮动,主要工具自备,并可携配偶共同工作、分配收益,缺乏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该案历经仲裁驳回、一审败诉,直至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均未支持龙某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

2

法院裁判核心:管理与依附性是认定关键

本案各级裁判机构均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审查。该规定指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主体资格合法;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主体资格及劳动属于业务组成部分均无争议,

核心分歧在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法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否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管理方式松散,自主性强

:龙某无需固定至公司处上班,无考勤,工作时间、下班时间均不固定,完成指定安装工作即可。其与配偶如何分工、施工细节与顺序均由龙某自行统筹,公司在意的是工作成果,而非过程管控。

报酬结算体现合作性

:双方未约定固定工资或底薪。报酬完全按工程量或计件核算,且龙某与配偶的报酬合并结算,未作区分。对于特殊项目(如爬楼梯、大件安装)的报酬标准,双方可临时协商,体现了平等协商的特征。

生产工具部分自备

:龙某在工作中自备了手磨机、电钻、冲击钻等主要工具。

其他因素不构成反证

:公司虽在龙某受伤后支付了医疗费与误工费,并曾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但法院认为这系基于人道主义或合作关系的处理,不足以反向推导出劳动关系。

3

给企业的启示:如何规范用工,明晰法律关系

本案的终审结果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清晰界定用工性质,避免混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1. 明确合意,优先订立书面合同

无论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揽关系,均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应明确岗位、薪酬、考勤、社保等核心权利义务;劳务或承揽合同则应着重约定工作内容、交付标准、报酬计算方式、结算周期、工具提供方、人身安全责任归属等,明确其平等合作、注重结果的特性。

2. 管理行为应与法律关系匹配

若意图建立劳务/承揽关系,则应避免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管理行为。例如:

避免严格考勤

:不要求固定坐班、打卡,可约定完成期限而非每日工时。

注重结果验收

:管理重点应放在工作成果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上,而非对工作过程、具体操作方法的直接指挥与监督。

审慎使用规章制度

:一般性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宜直接适用于劳务提供方。

3. 报酬支付方式需相符

劳动关系的报酬通常具有周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如月薪)。而劳务/承揽关系的报酬应与工作成果直接挂钩,按项目、工程量或计件结算,波动性较大,且在支付时最好备注款项性质(如“劳务费”、“项目结算款”)。

4. 工具与生产资料提供可作为佐证

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劳务提供方或承揽人自备主要生产工具,是证明其独立性、双方非劳动关系的有力佐证之一。

5. 风险隔离意识

即使对于劳务提供者,企业也应关注其作业安全。可通过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方式,既履行社会责任,也能在发生事故时有效界定责任,避免被误判为工伤责任。

END

结语

案涉案例犹如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再次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中“从属性”审查的严格标准。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用工始于清晰的法律定位。根据业务实质选择恰当的法律关系形式,并通过规范的合同与管理行为予以固化,是防范劳动争议、保障自身健康发展的基石。

(为保护相关方隐私,本文已对案件当事人名称进行脱敏处理。)

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撰写,仅用于普法交流与经验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企业具体用工方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简介

陈锡涛

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简介:

律所主任,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律师13年以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到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特聘律师调解员。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股权搭建、建筑工程等。

陈主任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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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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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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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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