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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一课堂 | 工伤新规解读与工伤认定实务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崇一公众号   浏览:66

2025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正式施行。

62号文直面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用工形态,对“三工”要素认定、居家办公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等实务难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更全面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同时,为全国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更清晰、统一的指引,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文件定位:统一裁判尺度的“实操手册”

效力层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适用规则

:

1.此前规定与62号文不一致的,按62号文执行

2.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律师提示

:62号文的核心价值在于指导实践,企业和劳动者均应将其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抗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三工”要素认定:从抽象原则到具体列举

工作时间:以“用人单位指派或安排”为核心

62号文第一条明确,“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 加班时间

实务要点

:“工作时间”核心判断标准:职工行为是否系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除正常考勤时间外,只要是用人单位额外安排的工作任务,无论发生在日常工作时间内,还是发生在加班或出差期间,原则上均可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延伸至“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62号文第二条明确,“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实务要点:

除了传统工作场所外,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外区域,例如外勤地、出差地、客户单位等,以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例如跨岗位通勤、多点位通行所涉及的合理区域等均可认定为工作场所。

典型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职工受指派去机场接人,从办公室下楼前往停车场的途中摔伤,法院认定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属于工作场所。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工作原因:新增“基本生理需要”保护条款

62号文第三条明确,“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律师解读:

这条规定确立了“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其中最具突破性的是第(4)项,这意味着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等解决基本生理需求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这是立法人性化的重要进步,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和生理需求的尊重。但需注意“合理场所”和“必需”两个限定词,排除完全因个人原因(如追逐打闹)导致的伤害。

案例速递

——某公司诉某管委会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号:(2025)京0115行初97号】

职工打卡下班后继续在岗工作,因如厕时摔倒致骨折,法院认定受伤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亦属于工作原因,其所受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三、医疗侵权“双轨制”:工伤认定与医疗赔偿并行不悖

62号文第四条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律师解读:

1.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与治疗过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伤害扩大无关,明确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认定,避免因复杂的医疗纠纷延误工伤认定,保障职工能及时获得工伤医疗待遇,体现了高效救济的原则;

2.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工伤归工伤赔,医疗事故归医院赔,两项赔偿互不抵扣,但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获赔(损失填平原则)。

四、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62号文第六条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实务要点

情形

被告主体

有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且本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 可认定工伤

有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且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

❌

不予认定工伤

无报警记录、无事故认定书、无法证实非本人主要责任

❌

不予认定工伤

62号文第七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律师解读

:

1.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给予了相对宽泛且明确的解释,体现了对劳动者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尊重,符合社会常情。

2.“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确定需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进行综合判断,排除了休假、处理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行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持了认定标准的客观性。

3.“合理路线”及“非合理路线”列举

五、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新型工作模式的规则突破

事故伤害认定(第九条第一款)

● 前提条件: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需有单位正式安排,非自发在家工作)

● 核心要件: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提供工作记录、操作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与“工作原因”直接相关)

● 关键结论: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居家办公场所视为工作场所延伸)

▶ 排除情形: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第九条第二款)

● 考虑因素: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 核心标准1: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

▶ 核心标准2: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

▶ 核心标准3: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

■ 认定结果: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而适用《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案例速递

——张某甲等诉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号:(2025)晋11行终153号】

财务专员张某乙获批居家办公,持续处理单位结算、资产申报等实质性工作,在家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认为,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其为了单位利益进行的实质性工作。

本案中,张某乙工作内容并非简单沟通、上传下达,而是凝聚了大量脑力和体力劳动,明显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认定其突发疾病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状态。

六、劳动关系确认与特殊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关系确认程序(第十条第一款)

62号文第十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特殊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限制(第十条第二款)

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下情形仍可申请认定工伤: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

2.个人挂靠经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规定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更有利于全面保障弱势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七、伤残复查鉴定与待遇调整

62号文第十一条明确,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项目

调整规则

伤残津贴

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

次月起

调整

生活护理费

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

次月起

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作调整

(以初次鉴定为准)

关联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

最后一次

的鉴定结论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

八、工伤认定实务

(一)工伤认定流程

(二)特殊主体工伤认定问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值得关注的是,《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委令第56号)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强制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

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权益保障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律师提示

: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从“政策层面”正式迈入“制度层面”,企业用工成本与责任边界将进一步明晰。

2.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指派/借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三)劳动者维权实务要点

1

注意申请时限,及时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1年内自行向社保部门提出,避免错过时限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2

注重收集、保存全部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证据类型

具体内容

劳动关系证据

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聊天记录、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

事故经过证据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含环境、伤口、设备)、工伤事故报告、向领导报备的微信/录音等

工作原因证据

工作任务指派记录、工作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微信、电话等)、工作成果、会议记录等

工作场所证据

外勤审批单、出差证明、客户单位证明、多点位通行记录等

交通事故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

居家办公证据

居家办公审批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日志、操作记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

医疗诊断证据

初次就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

及时采取救济手段:若不服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时采取救济手段,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注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效。

(四)用人单位实务应对要点

1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完善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治,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便对工伤认定有争议,也应先履行申请义务,避免承担额外的费用。

2

规范用工管理,保留相关证据,积极抗辩

完善考勤制度,明确出差、请假、加班审批流程,保存打卡记录、工作通知、审批单、同事证言、录音等,积极进行抗辩。

抗辩

证据类型

具体内容

“三工”要素

严格审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关联性,尤其是“完全因个人原因”的排除

居家办公

主张系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交通事故

审查是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认定书则主张不予认定

合理路线

证明职工路线大幅偏离、时间显著增加、从事纯私人活动

职工故意

证明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

3

及时采取救济手段

若不服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时采取救济手段,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注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效。

4

协商工伤赔偿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为职工(包括超龄劳动者、实习生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降低用工成本风险。

结语

62号文的出台,是工伤保险制度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用工形态的重要里程碑。从“三工”要素的具体列举,到居家办公的规则突破,新规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平衡企业用工成本之间寻求更精细的平衡点。

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用工、完善制度、依法参保是降低风险的根本之道;对于劳动者而言,及时主张权利、注重证据保存、善用救济渠道是维护权益的关键所在。

END

律师简介

刘毅斯

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行业10年以上,第十一届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上市公司法务主管,熟练掌握制定规章制度、合同、法律意见等技巧,对企业合规管理、纠纷调解具有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

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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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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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执业操守,有较强的敬业和团队协作精

;

3

、

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4

、

无不良执业纪录,未受过执业纪律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

、

认同律所的发展理念。

福利待遇:

1、Alpha系统赋能计划:免费使用Alpha系统,管理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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