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一普法
崇一律师

崇一课堂 | 涉外法律适用实务精讲

发布时间:2026-04-24   来源:崇一公众号   浏览:43

目录

一、 立法概况与适用框架

二、 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

三、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 分领域法律适用规则

一、

立法概况与适用框架

实务裁判思维导图

立法概况与核心逻辑

01

2011 年

立法里程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系统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02

2012 年

司法解释(一),明确适用范围、时际冲突、区际冲突等具体规则,填补法律适用漏洞

02

2023 年

司法解释(二),细化外国法查明、涉外送达、管辖权冲突等程序规则,完善操作指引

核心

:确定准据法,涉外案件审理的核心任务: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律

逻辑

:四步适用链,识别涉外因素→连结点确定→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适用,构建完整法律适用逻辑链条

目标

: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涉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二、 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 “涉外”?(主体涉外)

认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第 1 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认定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国籍或注册地,而非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涉外认定要素层级

主体涉外(外国自然人)→法律事实(借款合同)→地域因素(不影响认定)

案例事实

案例1:

中国公民甲在上海向

美国籍自然人

乙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出借人:美国籍自然人乙(外国主体)

借款人:中国公民甲(中国主体)

合同签订地:中国上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第 1 条明确规定涉外案件认定标准。

一方为外国自然人

即满足标准不以合同签订地作为排除条件采用广义涉外认定标准

关键解析

只要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即满足 “涉外” 标准,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境内不影响涉外性质的认定。主体国籍是决定性因素地域连结点不具排除效力符合国际私法属人管辖原则

结论

本案属于涉外民间借贷纠纷,应

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相关规定。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涉外送达、期间等特殊规定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准据法)问题

如何认定 “涉外”?(非主体类涉外)

经常居所地

在境外连结点:当事人生活中心地,指自然人在涉外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时,连续居住 1 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点位于境外。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排除就医、劳务派遣等情形。自贸区司法实践中,对 “连续居住” 认定呈现松动趋势,更注重实质生活联系而非机械计算时间。

司法实践:实质联系标准强化 ・ 认定弹性提升

标的物

在境外连结点:财产所在地,争议涉及的财产、权益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财产权益。涉自贸区案件中,对保税货物、在途货物等特殊标的物的涉外认定采取更灵活标准,只要所有权转移行为与境外存在实质联系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特殊货物认定灵活 ・ 所有权转移地优先

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连结点:行为与事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继承开始地等。最高院指导案例明确,只要要件事实之一发生在境外,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自贸区背景下对 “履行地” 采取扩张解释,涵盖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

司法实践:要件事实宽松化 ・ 跨境电商新业态纳入

三、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意思自治优先

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尊重当事人明示的法律选择,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即应依约定确定准据法。

协议选择自由:当事人可明示选择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

明示有效:法律允许协议选择,明示选择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2:中德合资合同法律适用分析

案例背景:中德合资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适用德国法

,涉及中外合资企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

解析第 3 条

规定,法律允许涉外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明示选择法律的行为有效。

合规性审查:审查是否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共秩序。经审查,适用德国法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共秩序。

适用结论: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且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共秩序,应当从约定,本案应

适用德国法律

作为准据法。

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背景:中新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概要:中新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合同约定货物在宁波港装船交付,付款地点为香港,争议发生后诉至中国法院。争议焦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应如何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

法律解析:第 2 条适用规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 条:“无约定看最密切联系地”。

法院通过综合考察:

合同履行地:货物装运港为中国宁波

法院地:诉讼在中国法院提起标的物

关联地:货物原产地及实际交付地均在中国境内

最密切联系地认定流程

01

识别争议性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02

审查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法律

03

确定履行因素:货物装船地、交付地均为宁波

04

考察法院联系:管辖法院位于中国,便于查明事实

05

综合权衡:中国法律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

裁判结论

综合合同履行地、法院地及标的物关联地等因素,中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故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审理此案。

原则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

【案例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案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约定适用外国法规避外资准入限制。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意图规避中国关于外资准入的强制性管理规定。

法律解析 第 4 条

涉及

国家安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

等领域,属于强制性规定范畴。

根据司法解释第 4 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安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直接适用。

裁判结论

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原则四:公共秩序保留

【案例5】婚姻解除纠纷

外国法规定:

某国法律允许基于宗教歧视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背景:

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提起离婚诉讼

核心争议:

涉及婚姻平等与宗教歧视的公共利益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适用法》第 5 条解析

适用条件:

外国法律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应当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法理基础:

国家主权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司法实践处理

排除适用:

法院拒绝适用该歧视性外国法律规定

法律替换:

转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判

司法态度:

强调公共秩序保留的审慎审查与严格

适用目标:

确保裁判符合我国核心价值观

公共秩序保留是维护国家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防线,司法实践中应

审慎适用

四、 分领域法律适用规则

民事主体: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1、12 条,适用对象: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

【案例 6】涉外主体典型案例

日本籍人士 A

长期在广州工作

,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需首先确定其经常居所地,以决定适用何国法律认定其行为能力。

关键事实:长期在广州工作居住

法律适用解析

核心条款:解析第 11、12 条:自然人行为能力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冲突规范:经常居所地法优先原则

实操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连续居住 1 年以上

且作为生活中心

。

需综合考量居住期限、家庭关系、工作联系等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主观意图,避免单一标准认定。

期限要求: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

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

案例 7 :婚姻效力认定

中越婚姻效力认定适用《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婚姻实质条件依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连结点递进规则

婚姻实质要件法律适用遵循递进规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案例 8 诉讼离婚

外籍人士在华诉讼离婚适用《法律适用法》第 26 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举证要求与认证

涉外婚姻案件中,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须经公证认证程序,确保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

总结

涉外婚姻区分实质与形式要件,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境外证据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继承: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案例 9 上海房产继承纠纷

美籍华人涉外继承,被继承人在沪留有房产,涉及中美法律冲突

动产规则: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规则: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依据:

第 31 条: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

美国法与中国法的选择

适用结论:

房产适用中国法

,因房产位于上海,依法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继承标的法律适用维度

动产(适用居所地法)

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

物权: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 10:涉外房产权属争议

外国人购买中国境内房产引发权属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核心在于确立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绝对管辖地位与强制适用效力。

第 36 条解析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冲突规范之一,具有强制适用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

物权关系认定

涵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类不动产物权。包括物权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全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严格属地性原则

不动产所在地法具有排他性,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排除最密切联系原则,无论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如何,必须强制适用。

争议解决指引

审理涉外房产纠纷时,应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产权归属,无需考虑当事人国籍或合同准据法,确保物权关系明确稳定。

合同:一般规则与消费者保护

买卖合同一般规则(第 41 条)

案例 11:中英买卖合同无约定

当事人未就合同准据法作出明确选择时,涉及第 41 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卖方营业地法规则:

根据第 41 条规定,适用卖方营业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体现对卖方合理预期的保护,确立缺省连接点。

特征性履行理论: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特征性履行,该理论决定合同与卖方营业地存在最密切联系。

国际贸易实践价值:

缺省规则为跨境贸易提供法律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消费者合同特殊保护(第 42 条)

案例 12:消费者合同特殊规范

消费者合同适用特殊冲突规范,第 42 条确立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平衡合同双方实质不平等地位。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优先:

优先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确保消费者在熟悉法律环境下享有充分保护,防止商家利用格式条款规避。

CISG 公约适用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SG 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但当事人可明确约定排除公约适用,尊重意思自治。

强制性保护限制:

消费者保护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减损消费者应有的保护水平。

如需获取

PPT

关注

002

具体操作指引:

关注微信公众号

长按前往公众号

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

在底部的菜单栏发送“002”

点击左下角小键盘

发送“002”

即可获得PPT。

END

律师简介

杨莉

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简介:

法学学士,拥有 15 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深耕商事争议解决、跨境贸易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复杂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为客户提供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商事争议、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及刑事辩护等。

杨律师 联系方式

13420710043

扫码添加微信

律所简介

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4年。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智慧新城T12栋,毗邻城际张槎站与佛山二号线智慧新城站,交通便捷。办公室面积近500平方米。内设高档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等设施,为客户提供安静、典雅、舒适的环境。

崇一律所汇聚了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均超过13年,具备深厚的法律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

自成立以来,崇一秉承“专业、高效、公正”的执业理念,率先引入Alpha法律智能系统,以科技赋能法律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更高品质、智能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法律顾问、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股权搭建、房产纠纷公司法律、债权债务、工程纠纷涉外法律、破产清算、证券保险。

招贤纳士

招聘岗位:

独立律师

任职要求:

1

、

本科或以上学历,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较强的专业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

2

、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执业操守,有较强的敬业和团队协作精

;

3

、

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4

、

无不良执业纪录,未受过执业纪律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

、

认同律所的发展理念。

福利待遇:

1、Alpha系统赋能计划:免费使用Alpha系统,管理规范;

2

、

办公室或卡座租金优惠,具体福利待遇

面

谈

;

3

、专业分享支持:每个月有分享会,鼓励律师通过发表专业文章或视频,积极提升崇一形象,提升律师知名度

;

4、

氛围和谐,不定时下午茶和

团建活动

。

邮箱

3984356051@qq.com

电话

0757-82328808

18022720280(陈主任)

13929995152(欧阳主任)

工作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新城

T12栋13A楼1403C

点击可导航

办公环境

长按前往公众号

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